RoHS及RoHS 2.0法規介紹
RoHS是《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簡稱。2003年1月27日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在2002/96/EC號指令規定的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收集、處理、回收和處置措施中對于減少與涉及的重金屬和阻燃劑相關的廢物管理問題很有必要;2003年2月歐盟議會及歐盟委員會在其*刊物上正式發布了《廢舊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EEE)和《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從而在全球范圍內掀起了綠色采購熱潮。
歐盟RoHS指令要求從2006年7月1日起禁止電子電氣產品中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和兩種溴化物阻燃劑: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最高*分別為:鎘:0.01%(100ppm);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0.1% (1000ppm)。其所涉及產品包括大型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IT及通訊儀器、民用裝置、照明器具、電動工具、玩具/娛樂和體育器材、醫療器械、監視/控制裝置、自動售貨機類產品;中國起草的法律禁用同樣的物質,并采用和歐盟RoHS指令同樣的實施期限。同樣地,盡管加利福利亞州限制的產品比歐盟的要窄一些,但也禁用了同樣的物質及其實施期限。
RoHS 2.0即RoHS的升級版,于2011年7月1日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在歐盟*公報上發布指令2011/65/EU,以取代2002/95/EC,并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同時要求從2013年1月3日起廢除指令2002/95/EC,盟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新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地法律。
2015年6月4日,歐盟*公報(OJ)發布RoHS2.0修訂指令(EU)2015/863,正式將DEHP、DBP、BBP、DIBP列入附錄Ⅱ限制物質清單中,至此附錄Ⅱ共有十項強制管控物質。詳見下表:
限制物質 | *(質量分數) |
鉛(Pb) | 0.1% |
汞(Hg) | 0.1% |
鎘(Cd) | 0.01% |
六價鉻(Cr Ⅵ) | 0.1% |
多溴聯苯(PBB) | 0.1% |
多溴聯苯醚(PBDE) | 0.1%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 0.1% |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 | 0.1%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0.1% |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 0.1% |
此修訂指令發布后,歐盟各成員國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批準和發布遵從該指令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相關規定應從2019年7月22日起實施。
從2021年7月22日起,對DEHP、BBP、DEP和DIBP的限制適用于醫療器械(包括體外醫療器械)和監測控制儀器(包括工業監測控制儀器);
對DEHP、BBP、DBP和DIBP的限制不適用于連接線和備用線,用于對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到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進行修理、重復利用、功能更新或容量升級。
針對附錄Ⅱ中的有機物(DEHP、DBP、BBP、DIBP、PBB和PBDE)均采用氣相色譜-質譜聯用法作為標準檢測方法。
2011/65/EU的發布將給中國的電子電氣產品制造企業帶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由于將醫療器械類產品、監視和控制儀器產品列入規管的范圍,因此對這兩類制造企業的影響將是非常巨大的。此外,由于電子電氣產品上需要貼附CE標志,因此,對業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將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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